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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彩十問十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9/07 10:46:08 字體:

  一、問題:剝奪政治權利是要從出獄開始算起嗎?

  回答: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zhí)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二、問題:老師,你說在這個社會,誰開公司會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大家都也是愿意以有限的財產承擔有限的責任,而且現在注冊一個公司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那么簡單,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什么樣的情況才會去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呢?請老師舉實例告知,我就想不通。

  回答: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秶鴦赵宏P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yè)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yè)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三、問題:復保險是什么意思?和再保險區(qū)別?

  回答:重復保險是指基于同樣的原因,對同一個保險標的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叫做重復保險。再保險是指投保人對一保險標的進行投保,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就同意承保——風險從投保人轉嫁到了保險公司;由于保險公司認為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于是向再保險公司進行投保,把風險轉嫁給再保險公司。這就叫做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重復保險只是投保人在多家不同的保險人那里多次投保,且保險保額超過了投保標的的價值。

  四、問題: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有什么區(qū)別?

  回答:請看下面總結:

  所謂“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為確定的一個具體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定日付款”匯票在出票時即在匯票上明確記載有具體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進一步的推算即可確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記載:出票后X個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據該匯票的出票日來確定到期日。因為出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以匯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是法定必須承兌的匯票,為了防止持票人從出票人或背書人處取得票據后長時間不去提示承兌,就需要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的期限予以限定。票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因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在付款人明確表示承兌后,并在票據上記明付款日期,才能確定該匯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持票人就無法實現自己的付款請求權。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付款日期的確定,取決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兌行為和付款人作出承兌行為。

  五、問題:付款人和承兌人的區(qū)別是什么?

  回答:承兌相對于付款來說是匯票最終兌現過程中的先行程序,而當承兌人承兌之后承兌人就是付款人,成為票據關系中的主債務人,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因此,承兌人一般是付款人,如果承兌人承兌后拒絕付款,就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需要承兌的匯票、本票和支票中,銀行是付款人。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人是銀行,銀行承兌之后就是付款人。商業(yè)承兌匯票中,承兌人是商業(yè)主體,商業(yè)主體承兌之后就是付款人。所以承兌人就是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兌的情況下,沒有承兌人。

  六、問題:請老師詳細說明一下再審和二審的區(qū)別?

  回答:

  再審不是二審的延續(xù),再審也就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是為了糾正生效裁決中的錯誤而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一種特殊的復審程序。再審是獨立于一審與二審的;再審,在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此時因為判決已經生效,就只能提起再審;

  而二審,是針對“尚未生效”的判決,此時只能是上訴引起二審,而不能是再審程序。兩審終審這里是指對一審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二審,二審是終審。人民法院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xié)議認為確有錯誤的,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此時稱為再審。再審可能是對一審的再審,也可能是對二審的再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為終審,從二審判決、裁定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給您舉個例子來理解:

  例如:甲從乙處采購一批貨物,甲沒有支付貨款,乙把甲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處甲賠償乙的各項損失10萬元,這個是一審判決。甲不服,提起上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應該賠償乙8萬元,這個是二審判決,也就是終審判決。但是甲感覺到自己賠償乙的數太多,仍不服,那么甲就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前面的判決是要執(zhí)行的,也就是要賠償乙8萬元。

  七、問題:承兌人拒絕承兌后,持票人就不得對承兌人再進追索,求真解,謝謝!

  回答: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就喪失對“出票人與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就是說,持票人此時只能要求承兌人或出票人付款。這是因為,承兌人一旦接受承兌之后,就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付款人,具有絕對付款的義務,沒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拒絕付款的。所以即使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承兌人仍然承擔票據責任。

  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但是承兌人仍然接受了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與承兌人追索。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而承兌人拒絕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梢姡灰栽谄睋臋嗬麜r效內,仍可以向出票人進行追索。所謂“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這里的前手并不包括了出票人。

  八、問題:“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這句話對嗎?

  回答:對。這是收購人的義務。

  一是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收購過程中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

  二是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三是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因此選項A的說法不符合規(guī)定。

  九、問題:提示付款就是承兌的意思吧?

  回答:不是的,

  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區(qū)別

  所謂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見到出示的票據后作出承諾的行為。

  所謂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并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通俗點說,提示承兌是“你要承諾兌付”,就是你現在承諾到時候你一定會付,一般分為銀行承諾或者企業(yè)承諾,所以經過承諾兌付的票據分成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時候了該付錢了”。

  承兌人和付款人在承兌后產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兌人是一個人。

  十、問題:什么算是純獲利的?求解答!

  回答:純獲益指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會損失什么,只是獲得獎勵,比如中獎的獎金,這才是純獲益。而題目中的表述,張某是要將小林的發(fā)明的制作方法買下來,這就相當于合同行為了,就不是純獲益的行為了,因此屬于效力待定,應該由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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