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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經(jīng)濟法總論知識點總結(jié)(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1/28 13:00:29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委托代理

  授權(quán)委托書授權(quán)不明的,被代理人應(yīng)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ǘ?、代理權(quán)的濫用與無權(quán)代理

  1.代理權(quán)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無權(quán)代理

  在無權(quán)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默認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yīng)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緊急情況下

  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quán)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3)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三)、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w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fù)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guān)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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