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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有限合伙企業(yè)入伙、退伙的特別規(guī)定(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22:32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鏈接】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另有約定外。

  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強制執(zhí)行 退伙 退伙
吊銷資格證書 退伙 退伙
喪失償債能力 退 退伙
行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

  2.財產的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鏈接】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資格。

  3.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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