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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5.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6 16:37:47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訴訟

  1、訴訟管轄:原告就被告(若被告被監(jiān)禁,原告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票據(jù)糾紛: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

 ?。?)兩個都有管轄權(quán),原告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審判程序:①開庭且公開;②二審提出在判決送達15日內(nèi),裁定送達10日內(nèi);③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執(zhí)行。

  3、訴訟時效的概念:喪失勝訴權(quán)(債務(wù)人主動提出、一審期間提出),不喪失起訴權(quán)、實體權(quán)利,普遍性和強制性。

  4、不適用訴訟時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quán);

  (2)兌付債券本息請求權(quán);

 ?。?)基于投資關(guān)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quán)。

  5、訴訟時效的種類:

 ?。?)2年,普通訴訟時效;

  (2)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②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shù)進出口合同;

  以上三條,從知道起計算(①侵權(quán)從知道事實和加害人時、②不作為從知道作為之時、③國家賠償從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

 ?。?)20年,所有合同,從權(quán)利被侵害時起算。

  6、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中止,①原因:客觀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诎l(fā)生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③效果:暫停。

 ?。?)中斷,①原因:主觀因素,權(quán)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wù);

 ?、诎l(fā)生時間:訴訟時效進行中。

  ③效果: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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