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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無權代理 完勝201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8/20 16:08:1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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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臨近,正保會計網校論壇經濟法版主發(fā)起了“每日一案例,完勝2014年經濟法之后關口”活動,希望大家積極參與并從中獲益!以下是一則中級職稱經濟法“訴訟時效”案例題。

案例分析:甲公司長期委托張某向乙公司購買原材料,后因張某有過錯,甲公司解除了與張某的委托關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張某仍以甲公司的名義向乙公司購買原材料,請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甲公司是否應對張某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

1、甲公司應對張某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jù)規(guī)定,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題張某屬于無權代理,但由于甲公司解除了與張某的委托關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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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臨近,如何在短時間內掌握考試重難點、高效備考呢?建議考生朋友學習“移動班+考點匯編+模考系統(tǒng)”黃金組合集訓。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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