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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qū)分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于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qū)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fā)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于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于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于附條件的合同。
對于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fā)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于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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