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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P299)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fā)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借款利息80萬元,B銀行在發(fā)放借款時將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業(yè)取得的該貸款應該按照920萬元來計算利息。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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