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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法基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1/03 15:00:26 字體: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鐘聲已經敲響,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會計網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第四章的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復習哦,不要浪費網校的辛苦哦!今天我們17來學習知識點:票據法基礎。祝大家學習愉快!

【知識點】:票據法基礎

(一)票據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中規(guī)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法的概念

我國的票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

(三)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較復雜,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在各種票據關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票據的基本關系。

票據的基本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guī)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因時效屆滿或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fā)生的關系等。

2.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票據的授受行為,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如基于購買貨物或返還資金而授受票據,該購貨關系和返還資金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在法理上,票據的基礎關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2)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fā)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則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3)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guī)定而簽發(fā)、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進行抗辯。

(4)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镀睋ā访鞔_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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