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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20/02/12 10:54:41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之旅已經啟程出發(fā),你準備好了嗎?趕快卸下負累,為自己爭取一次變優(yōu)秀的機會,每天搞定一個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感覺空氣都是甜的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整理新鮮出爐!

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間”即是訴訟時效期間。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受理并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依照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fā)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只能法定,不能約定)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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