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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任任任 2020/02/10 15:16: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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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jù)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仲裁法》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這就是說,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

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由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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