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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肺炎影響,現在大家應該都宅在家吧!宅在家的你是不是就是拿著手機刷!刷!刷!但是備考早已開始,快來學習吧!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內容:贈與合同,學習起來吧!
(一)合同性質
單務、無償
【注意1】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雙方的義務并不是對應的,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
【注意2】贈與在先,履行義務在后,因此在“贈與之前”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但在“贈與后”如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贈與人的義務
1.過錯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瑕疵擔保責任
(1)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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