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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8 19:59:15 字體:

春節(jié)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辦公,總是產生還在放假的錯覺,考生學習心態(tài)也就調整不過來。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大家要做好計劃,調整好心態(tài)認真學習。現在就開始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存。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2.債務人應履行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提存期限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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