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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1/25 20:14:43 字體:

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些知識點,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如下:

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1.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1)對內

①足額繳納(未繳納的出資+“未出資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教材表述】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

【理解】違約責任,應當根據發(fā)起人之間的“協(xié)議約定”承擔。所以表述為: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包括未出資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更加合理。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愿意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僅適用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

【記憶口訣】對內:還本付息、惡意連帶、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對外(對債權人)

①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②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盡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注意】對“設立時”的出資問題,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東;公司董、監(jiān)、高”均不承擔連帶責任。

③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注意】對“增資時”的出資問題,已盡職的人員不承擔,“監(jiān)事”不承擔。

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債權人依照規(guī)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向該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記憶口訣】對外:設立-發(fā)起連帶;增資-責任董高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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