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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大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1/20 19:53:45 字體:

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努力搞懂中級會計職稱每一個考點,才能成功登頂!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知識點內容,學習起來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大會

1. 職權

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

【說明】教材此處的特別職權是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

2. 形式

(1)年會(定期會議)

每年召開1次。(具體時間無限制)

(2)臨時股東大會(請家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shù)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shù)”(<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

【鏈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shù)為5-19人,有限責任公司3-13人。

3. 開會

(1)程序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股東大會

【注意】比有限責任公司多了一個90日的規(guī)定。

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
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
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會議召開“30日前”

(3)臨時提案

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②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③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注意】不管是提案還是臨時提案都必須在會議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決議。

(4)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須“書面”委托,代理人應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注意】股東大會對受托人的身份沒有限制。

【舉例】股東老趙因為拉肚子住院,無法出席花果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于是電話委托老侯代其對公司發(fā)行債券的決議投反對票,老侯以老趙的名義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所有決議均投出了反對票。

4. 決議

(1)普通決議

“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50%)通過。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由章程約定。

(2)特別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2/3)通過。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決議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一樣,區(qū)別在于通過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股東”,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是“全體股東”。

5. 累積投票制——“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

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適用。

【理解】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6. 簽名

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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