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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經濟法主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2/01 14:26:11 字體:

備考這一路,我們始終,與焦慮相伴,與辛酸相伴,與眼淚相伴。請讓正保會計網校陪您,度過這段漫長備考之路。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為您準備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

(一)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注意1】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發(fā)行政府債券,出讓土地使用權,投資設立企業(yè))

【注意2】“企業(yè)內部組織”(分公司、分廠、車間),雖無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注意3】區(qū)分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調控主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fā)改委)——承擔宏觀調控職能;規(guī)制主體(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總局)——承擔市場規(guī)制職能。

【記憶提示】“財、稅、銀、發(fā)”調控主體;“二商一檢”規(guī)制主體。

【注意4】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

【試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

A.政府

B.各類企業(yè)

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tài),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1.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調制權

(1)宏觀調控權(立法權、執(zhí)法權)

包括內容: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

(2)市場規(guī)制權(立法權、執(zhí)法權)

包括內容: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guī)制權

【記憶提示】對應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記憶:“財、稅、銀、發(fā)”調控主體;“二商一檢”規(guī)制主體。

2.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

(1)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橫向對策權

例如:雙11電商大戰(zhàn)

(2)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縱向對策權

例如: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

【試題·判斷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行使市場規(guī)制立法權的行為。(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市場規(guī)制立法。市場規(guī)制行為,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guī)制權。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就屬于行使市場規(guī)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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