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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表現(xiàn)為三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有以下情況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主要意義在于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依賴,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從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
表見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無權代理均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并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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