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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知識點: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Ava 2019/10/16 17:22: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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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

1. 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2. 不定期租賃:6個月以上未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

3. 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 租金支付:期限未確定,協(xié)議補充→交易習慣→不滿1年,期限屆滿時支付;1年以上,滿1年時,剩余部分屆滿時支付。

5. 轉(zhuǎn)租:

①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6. 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7.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生效

(1)房屋租賃的無效:無證違建、未批臨建、超使用期租賃。

【提示】不可請求租金,但可要求參照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2)優(yōu)先權:

①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在出賣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權。

②優(yōu)先購買權的例外:房屋共有人、房屋出賣給近親屬、15日內(nèi)未明確表示購買;第三人善意購買。

(二)融資租賃合同

1. 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 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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