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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睹穹倓t》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未撤銷---法律行為有效:如果撤銷權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法律行為確定地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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