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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周刊
問題索引:
1.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2.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3.是否支付逾期利息。
4.保證人。
5.共同擔保(人保+物保)。
6.保證方式、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
1.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解答】
贈與人的撤銷權 |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 |
適用情形 |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限于有扶養(yǎng)能力而不扶養(yǎng)) 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
期限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nèi) |
2.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解答】
是否要式 | 是否要物 | 成立 | |
機構借款合同 | 要式 (書面) | 不要物 (諾成合同) | 合同簽訂之日成立 |
自然人之間 借款合同 | 不要式 (書面or口頭) | 要物 (實踐合同) |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
3.是否支付逾期利息。
【解答】
逾期利率 | 具體規(guī)定 | ||
有約定 | 從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 出借人可主張逾期利息 | ||
看是否約定了借款利率 | ①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 |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②未約定借期利率 |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4.保證人。
【解答】
保證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組織。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不得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機關法人 | 一般情形 | 不得作保證人 |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 | 可以作保證人 |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一般情形 | 不得作保證人 |
依法代行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qū)ν馓峁?/td> | 可以作保證人 | |
學校、醫(yī)院等提供保證 |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 不得作保證人 |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 | 可以作保證人 |
5.共同擔保(人保+物保)。
【解答】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
與債權人有約定 | 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 | ||
與債權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 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 | 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 先物后人 |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 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不分先后,或物或人 |
6.保證方式、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
【解答】
保證方式 | 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
保證責任范圍 |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
保證期間 |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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