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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必看知識點: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1.代位權
(1)概念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①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注意】“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即為怠于行使。
③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權利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
2.撤銷權
(1)概念
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或“增加財產負擔”的行為并“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2)可撤銷行為
行為分類 | 具體行為 | 結果 |
放棄行為 | 放棄債權(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質,均可撤銷 |
無償行為 | 無償轉讓財產 | |
不合理的有償行為 |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130%) | 第三人為惡意,可以撤銷 |
惡意擔保行為 | 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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