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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情形 |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 | ||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傷勢明顯 | 從受傷害之日 | |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確診的 | 從傷勢確診之日 | ||
約定履行期限之債 |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
約定分期履行之債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
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 | 一般 | 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 |
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 | 自寬限期屆滿之日 | ||
以不作為為義務內(nèi)容之債 | 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 | ||
附條件之債 | 自該條件成就之日 | ||
附期限之債 | 自該期限到達之日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 | 前提: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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