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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9/22 16:04:26 字體:

備考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請向著目標繼續(xù)努力吧!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趕快打卡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行為人因對行為內容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重大誤解中所謂的行為內容包括:

①行為性質;

②對方當事人;

③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

2.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判斷能力不足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注意】①利用對方已有的不利狀態(tài),不是“制造”。

②情形:急迫需要、危難處境、判斷能力不足,是“乘人之?!?。

③時間:成立時,不是“成立后的形勢變更”。

3.欺詐

相對人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行為
第三人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是可撤銷的行為
標的物評估機構對買受人實施欺詐,使得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若出賣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欺詐事由,買受人不得主張撤銷買賣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護出賣人的合理信賴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脅迫不但包括暴力威脅對方人身,還包括其他的類型,例如以破壞對方財產相威脅,以泄露對方隱私相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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