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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行為人因對行為內容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重大誤解中所謂的行為內容包括:
①行為性質;
②對方當事人;
③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
2.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判斷能力不足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注意】①利用對方已有的不利狀態(tài),不是“制造”。
②情形:急迫需要、危難處境、判斷能力不足,是“乘人之?!?。
③時間:成立時,不是“成立后的形勢變更”。
3.欺詐
相對人欺詐 |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行為 |
第三人欺詐 |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是可撤銷的行為 |
標的物評估機構對買受人實施欺詐,使得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若出賣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欺詐事由,買受人不得主張撤銷買賣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護出賣人的合理信賴 |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脅迫不但包括暴力威脅對方人身,還包括其他的類型,例如以破壞對方財產相威脅,以泄露對方隱私相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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