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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權利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4 14:53: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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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合同權利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其中,轉讓權利的債權人稱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第三人稱為受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須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3.合同轉讓權利的效力

(1)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抵銷權延續(xù)

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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