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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欺詐
(1)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quán)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但不免除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注意】本條同樣適用財產(chǎn)保險合同
【總結(jié)】
行為 | 主體 |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 退還現(xiàn)金價值 | 備注 | ||
自殺 | 被保險人 | 自殺時為未成年人 | √ | 不給付的 | ||
√ | ||||||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fù)之日超過2年 | ||||||
犯罪 | 被保險人 | × | 交足2年以上保費的 | |||
保險欺詐 | 故意制造 | 投保人 | × | 交足2年以上保費的 | ||
受益人 | √ | —— |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 | |||
謊稱 | 被保險人、受益人 | × | —— | 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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