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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
(1)未履行公開承諾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法律后果
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其承諾屬于強制披露內(nèi)容,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按規(guī)定披露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fā)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制度
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fā)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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