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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5/08 17:02:4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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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②法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yè)地

(2)特殊地域管轄

糾紛類型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票據(jù)糾紛票據(jù)支付地
保險合同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住所地
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
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fā)生地
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
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專利糾紛知識產權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海事法院

(3)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③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4)協(xié)議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協(xié)議管轄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2.級別管轄

指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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