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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企業(yè)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1.可抵免稅額
企業(yè)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1)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稅所得。
【提示】居民企業(yè)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yè)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2.抵免限額(境外所得涉及的稅款,少交必補,多交當年不退,以后五年抵補)
抵免限額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稅收抵免的最高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解釋】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yè)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xù)5個納稅年度。
3.抵免限額可以選擇國(地區(qū))別分別計算:分國(地區(qū))不分項或不分國不分項計算,方法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計算公式:抵免限額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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