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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位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對債務人 | 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
對債權人 | (1)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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