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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的特征
1.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成立時間 |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 |
成立形式 |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 【提示】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
2.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保險人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
形式 | 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 |
通過網(wǎng)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wǎng)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 |
舉證 |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
后果 |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
【司法解釋四】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zhuǎn)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提示】有兩種以上解釋,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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