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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 可撤銷VS無效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 無效的法律行為 |
相對無效,被撤銷前已生效 | 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
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被動干預 | 司法或仲裁機構(gòu)主動干預 |
撤銷權(quán)人對權(quán)利行使擁有“選擇權(quán)” | 法律否定自始無效 |
有期限限制 | 無期限限制 |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 |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行使 期限 | 一般 | 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nèi); |
重大誤解 | 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nèi); | |
脅迫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 | |
消滅 | 放棄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quán)的 |
5年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的 |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指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3)受脅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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