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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起點低,就怕沒追求。與其羨慕別人,不如做好自己。請向著在2020年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目標繼續(xù)努力吧!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趕快打卡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吧!
知識點:清算組
分類 | 成立時間或情形 | 清算組成員 | |
自行清算 |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 | 有限責任公司 | 由股東組成 |
股份有限公司 | 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 ||
指定清算 |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2)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 |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
【提示】不按規(guī)定清算的責任承擔
法定情形 | 責任承擔 | 請求主體 |
①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債權人 |
②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債權人 |
③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 債權人 |
④清算組執(zhí)行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 | 清算組成員 | 公司、股東或債權人 |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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