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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特點與適用對象
(一)訴訟時效特點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不喪失”起訴權;喪失勝訴權。
(1)不喪失起訴權:訴訟時效期間的經(jīng)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
提出主體 | 法院被動,需債務人主張:當事人(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
提出時間 | ①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不得”在二審期間提出;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
②當事人(債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不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喪失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2. 普遍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
2.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提示】只適用于物權請求權中未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的權利。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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