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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22 11:49: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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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東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沒有不勞而獲,唯有努力加堅持。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校提供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為你考試保駕護航!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視同銷售行為

1. 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例:甲企業(yè)將價值100萬元的貨物委托乙商場代銷,乙商場將該批貨物以110萬元的價格對外售出,同時收取10萬元手續(xù)費。代銷完成后,開具代銷清單,以100萬元價格與甲企業(yè)結算,同時收取手續(xù)費。代銷和委托代銷都視同銷售貨物,有增值額都應繳增值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1】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fā)生,屬于同一個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解釋2】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fā)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解釋3】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4)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

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

2. 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不交稅)。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不交稅)。

想要放棄的時候記得跟自己說“只要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勝利就是屬于你的”!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通過《經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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