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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1. 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 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影響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4. 承租人的義務
租金支付 | (1)期限未確定:協(xié)議補充→交易習慣→不滿1年,期限屆滿時支付;1年以上,滿1年時,剩余部分屆滿時支付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
禁止任意添附 |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
依約使用 | (1)承租人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
禁止任意轉租 | (1)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指承擔違約責任)。 |
5. 買賣不破租賃(所有租賃物,不限房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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