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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質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20 11:33:34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正保會計網校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讓您在日積月累中圓夢中級會計師。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質押

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動產質押

1.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質權生效: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 流質條款無效: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提示】流質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有效。

4. 范圍:

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5. 質權人的權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質權的權利;

(3)優(yōu)先受償;

(4)物上代位權。

(二)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交付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登記生效
(2)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3)應收賬款(不包括有價證券的付款請求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4)基金份額、股權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設立

以知識產權設定質權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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