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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05.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5/30 10:36: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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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1.概念: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注意1】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注意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注意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注意4】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通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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