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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代理權的行使”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知識點預習——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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