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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10.0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0/08 16:05:09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其中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中合同法內(nèi)容非常多,學員記憶起來也比較困難。大家在答疑班上經(jīng)常問合同的簽訂中有一個流押條款,為什么只要出現(xiàn)了這個條款,該條款就是無效的。本帖通過兩個生動形象的例子進行分析,幫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記憶。語言通俗,對比鮮明,很值得推薦。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gòu)

  1、股東的臨時提案權(quán)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nèi)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2、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累積投票制僅用于選舉董事、監(jiān)事,其他選舉不適用。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shù)”(>l/2)通過。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quán)范圍。

  6、董事免責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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