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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的效力(07.0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4:24:50 字體:

抵押的效力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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