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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蹖Ρ粍诟慕甜B(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險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
票據(jù)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 |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fā)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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