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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收購規(guī)則(5.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26 16:56:21 字體:

 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收購規(guī)則(5.26)

要約收購規(guī)則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提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shù)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shù)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

  4.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5.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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