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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行政復議申請(5.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20 16:09:17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行政復議申請(5.20)

  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接】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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