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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主體(5.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20 17:45:00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主體(5.20)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1.國家賠償

 ?。?)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司法賠償,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賠償。

 ?。?)與國家的賠償性責任相關聯,國家還可能承擔一種“實際履行”的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

  2.超額賠償

  (1)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

  (2)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

 ?。?)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上述的超額賠償責任,也有人稱之為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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