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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10 18:47:21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1.實際履行原則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

(1)符合承保條件

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2)不符合承保條件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jīng)收取的保險費。

【注意】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2.繳費追認原則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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