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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特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06 20:17: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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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特有)

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特有)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

(1)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2)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止損費、查證費、訴訟費”等其他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承擔止損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采取的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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