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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合并
合并種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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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義務
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quán)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quán)人權(quán)利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意1】無論債權(quán)人的債權(quán)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意2】“合并、分立、減資”均需通知債權(quán)人,時間規(guī)定“相同”。
【鏈接】合并、分立、減資: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ǘ﹤鶛?quán)債務承擔(關鍵詞:繼承)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quán)、債務,應當由合并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鏈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其債權(quán)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公司承繼,不需要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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