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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9/14 23:29:24 字體:

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權利窮竭

(2)在先使用

非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jīng)制造相同產(chǎn)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jīng)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后,非專利權人有權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該專利技術,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4)為科研和實驗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藥品及醫(yī)療器械強制審查例外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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