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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留置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8/06 18:36:3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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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留置

留置: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2.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4.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5.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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