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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1】普通合伙企業(yè):“所有的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yè)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宋、吳、李三人成立了水泊梁山普通合伙企業(yè)(3人之間約定合伙企業(yè)的債務平均分配)。合伙企業(yè)全部財產70萬元,但卻欠老趙100萬元。老趙應當先找合伙企業(yè)清償70萬元,對于剩下的30萬元,宋、吳、李3人承擔的應當是連帶責任。老趙要求李清償了全部的30萬元。對外,李清償了全部的30萬。對內,李可以按照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要求宋、吳分別承擔10萬元。
【理解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yè)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一般的企業(yè)債務,“所有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宋、吳、李設立一會計師事務所,宋、吳由于出具虛假報告導致老趙損失100萬。事務所全部資產70萬元。對于剩下的30萬元,老趙可以要求宋、吳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不能要求李承擔責任。對外,宋、吳承擔責任。對內還需要向李賠償損失。
【理解3】有限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yè)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宋、吳、李成立水滸有限合伙企業(yè)。李是有限合伙人,宋、吳是普通合伙人。由于企業(yè)經營不善,對老趙欠款100萬,合伙企業(yè)全部財產70萬元。剩余的30萬,老趙可以找宋、吳。李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老趙不能找李。但是假設老趙的債務是李違反規(guī)定執(zhí)行了合伙的事務造成的,那么此時老趙是可以找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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