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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客觀物體)所存在的事由而發(fā)生,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絕對抗辯)。
(1)票據無效;
(2)依票據記載提出,如票據未到期,持票人請求付款的地點與票據記載不符;
(3)票據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如已付款、票據已被做出除權判決;
(4)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性,如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
(5)票據系偽造或變造;
(6)票據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2.人的抗辯:基于票據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系而產生,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相對抗辯)。
(1)一切票據債務人均可以對特定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欠缺受領資格
①債權人欠缺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產;
②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背書不連續(xù)。
(2)僅可由特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行使
①基于票據基礎關系:如原因關系無效
例如A向B購貨,開出票據給B,B將其背書轉讓給C。由于B發(fā)給A的貨物有質量問題,則A可以對B拒付;但A一般不可以對C拒付。
②基于票據關系:如直接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權債務抵消或債務免除
3.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應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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